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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行终2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范银安与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银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行终2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范银安,男,1970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上诉人范银安不服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赣10行初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当时贴出《告市民书》,文中强调不签协议就是“钉子户”,如有闹事者要依法严惩,并实行强制拆除,文中没有产权调换,强制实施一次性低价货币补偿,在补偿过程中又暗箱操作分别实行2种价格,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还成立了拆迁指挥部坐阵指挥。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审理。本院认为,在上诉人范银安与拆迁人临川区城镇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03年签订了《临川区上顿渡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协议书》,双方对拆迁时间、地点、拆迁面积、补偿金额等事项进行了约定的情况下,范银安于2016年6月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要求追加补偿,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期限,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姝代理审判员  彭彩玲代理审判员  曹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黄巍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