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3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戴良跃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良跃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刑初132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良跃,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安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抓获,同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辩护人戴剑南,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瑞云,福建高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6)1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良跃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审理,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金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良跃及其辩护人戴剑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至5月间、2016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戴良跃在南安市码头镇大庭村崇福洋68号住宅,多次接受刘某、陈某(已被行政处罚)等人“六合彩”投注,收注金额计人民币84190元,并将收注金额上报给上线。2016年5月31日晚,公安机关在南安市码头镇大庭村崇福洋68号住宅抓获被告人戴良跃,并当场查获“六合彩”投注单2张、魅族牌手机(内有关于“六合彩”下注情况的信息和微信聊天记录)1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戴良跃的亲属代其预交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戴良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戴某乙、刘某、陈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盘点清单、手机短信记录、手机用户查询、微信聊天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良跃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戴良跃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戴良跃的亲属代其预交罚金,对被告人戴良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对被告人戴良跃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戴良跃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戴良跃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良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魅族牌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南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周远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宝兴速录员  黄柳君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