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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4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叶某诉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贾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4014号原告叶某,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襄阳市。诉讼代理人周睿,系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贾某某,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襄阳市。原告叶某诉被告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叶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蔡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