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民初40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叶某诉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贾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4014号原告叶某,女,199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襄阳市。诉讼代理人周睿,系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贾某某,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襄阳市。原告叶某诉被告贾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叶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蔡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丽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