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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3刑更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黄定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定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3刑更2009号罪犯黄定涛,男,汉族,1990年10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狮刑初字第79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黄定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罪犯黄定涛曾减刑一次一年。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图木舒克监狱认为罪犯黄定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减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黄定涛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定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达100%。该犯先后获得记功6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4次的奖励。本院认为,罪犯黄定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定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  晓  钊审 判 员 褚  彩  霞代理审判员 艾山江·热合曼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恒  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