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5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029号原告:王某,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张某,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王某与张某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