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3民初5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029号原告:王某,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张某,男,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王某与张某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