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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22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邱敬辉与长寿区余小碧汤锅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敬辉,长寿区余小碧汤锅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2281号原告:邱敬辉,男,199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文彬,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寿区余小碧汤锅,经营场所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号**幢负1-2,注册号5002216057820331-1-1。经营者:余小碧,女,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嘉永(特别授权),重庆市长寿区渡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邱敬辉与被告长寿区余小碧汤锅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邱敬辉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敬辉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敬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邱敬辉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周玉玲代理审判员  李 琨人民陪审员  罗瑶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梦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