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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吕辉益与沈秀契、林机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辉益,沈秀契,林机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5民初1348号原告:吕辉益,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何庆生、谢璇,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秀契,女,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告:林机械,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原告吕辉益与被告沈秀契、林机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潘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理娟、付北达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辉益及其委托代理人谢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秀契、林机械因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已届满,沈秀契、林机械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辉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乡关系,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分两次借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其中2015年3月25日借款25万元、2015年4月9日借款2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1.8%,按季度付息。被告沈秀契分别出具了借据。原告通过自己和妻子的账户共向被告林机械经营的武汉市硚口区英吉丽陶瓷经营部转账45万元,被告林机械也按照约定支付了两个季度的利息,此后两被告因经营困难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45万元及借款利息(按月息1.8%,分别以本金25万元从2015年9月25日、本金20万元从2015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沈秀契、林机械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两被告因经营需要分别于2015年3月25日向原告借款25万元、2015年4月9日借款20万元,两次借款均由原告通过自己和妻子的账户向被告林机械经营的武汉市硚口区英吉丽陶瓷经营部转账汇款,被告沈秀契也分别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两份借据上均未注明利息及还款期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银行交易明细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因被告林机械经营的武汉市硚口区英吉丽陶瓷经营部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沈秀契向原告出具借据,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上述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4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沈秀契在向原告出具的两份借据上均没有注明借款利息,原告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对利息有明确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沈秀契、林机械偿还原告吕辉益人民币45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吕辉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保全费3,02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670元(原告吕辉益已交纳),由被告沈秀契、林机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 涛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傅由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