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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92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922民初373号原告:周某,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云县。被告:耿某,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曲靖富民人,现下落不明。原告周某诉被告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耿某下落不明,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现公告期届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认识并恋爱,××××年××月××日自愿登记结婚。××××年××月××日被告耿某因原告家庭条件不好而离家出走,后原告多方打听寻找被告未果,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27日诉至云县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耿某未到庭,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结婚证一本。欲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关系;(2)云县茶房乡证明原件一份。欲证明被告耿某于××××年××月××日外出至今下落不明;(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欲证明原告周某身份信息。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庭审和举证,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认识并恋爱,××××年××月××日自愿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年××月××日被告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查找未果,至今杳无音讯,下落不明。2016年4月27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属自主婚姻,但婚后被告不顾家庭,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四年多,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应当准予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耿某离婚;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和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国波代理审判员  豆滢莉人民陪审员  仆洪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刘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