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民初字第3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合肥合信包装有限公司与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叶守来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合信包装有限公司,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叶守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字第3580号原告:合肥合信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开区桃花工业园拓展区汤口路与万佛山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692800227J法定代表人:康春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庆峰,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都杰,安徽宏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秀水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1982382法定代表人:叶守来,总经理。被告:叶守来,男,1967年7月6日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合信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叶守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合肥百事得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林二○二○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林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