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8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隆昌县人民法院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闵德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2016)川1028民初321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闵德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8民初3216号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南骏大道124号。法定代表人:范国容,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证:68042935-2。委托代理人:李富明,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闵德军,男,汉族,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资中县。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闵德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67元,由原告资阳市凯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 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云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