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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12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剑豪与刘燕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豪,刘燕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2612号原告李剑豪,男,199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唐常敏,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燕飞,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豪与被告刘燕飞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剑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剑豪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李剑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剑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交纳4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剑豪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