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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吴志红、陶思荣、王四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吴志红,陶思荣,王四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8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振兴路226号。负责人:陈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涛,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芮铭乐,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志红,女。被执行人:陶思荣,男。被执行人:王四海,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涂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志红、陶思荣、王四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宏才审 判 员  周 程代理审判员  沈传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