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8执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瑞金与被执行人林尾兴、林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瑞金,林尾兴,林娇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8执1555号申请执行人:丁瑞金,男,住平潭县流水镇。委托代理人:俞兆虹,男,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林尾兴,男,汉族,住平潭县潭城镇。被执行人:林娇云,女,汉族,住平潭县潭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瑞金与被执行人林尾兴、林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丁瑞金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宁代理审判员 叶禹执 行 员 陈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