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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03执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姚厚俊与余学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厚俊,余学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姚厚俊,男,汉族,1979年8月27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余学好,男,汉族,1980年6月8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503民初321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余学好名下的车牌号为皖N×××××的奥迪牌轿车,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代红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岑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