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28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陆建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建兴,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2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建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紫薇三村居委会南侧。法定代表人:茅雪群,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陆建兴因与被上诉人启东市恒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开民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建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建兴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上诉人陆建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璐代理审判员 顾 磊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