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43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82民初4351号原告张某,女,1991年3月25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吕公堡镇北十里村人,住。被告王某,男,1986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石门桥镇东汜水村人,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原、被告婚生子王绍洋(2011年9月27日生)随原告张某生活,被告王某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每月给付一次,给付时间为每月5日前;被告王某每月探视王绍洋一次,探视时间为每个月最后一个星期的星期五,探视地点为王绍洋所在学校;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洪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