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刑更17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尚国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尚国林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刑更1792号罪犯尚国林,男,1962年10月16日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2004年12月6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佛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尚国林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尚国林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4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12月1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6月27日经本院减刑二年;2014年1月23日经本院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6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陕西省渭南市检察院检察员王振峰出庭履行职务。渭南市临渭区人大代表高红梅、政协委员聂斌受本院邀请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尚国林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2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获积极22个。本院认为,罪犯尚国林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尚国林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12月14日至2022年8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代理审判员 张敏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