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4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朋兵、钱申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朋兵,钱申翠,童万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4民初2481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509号。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朋兵,男,1954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被告:钱申翠,女,1947年10月08日出生,住址同上。被告:童万军,男,1971年7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全椒县古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朋兵、钱申翠、童万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朋兵存款10780元、钱申翠银行存款22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朋兵银行存款10780元、被告钱申翠银行存款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广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