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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27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杨康全与夏盛清、陈才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康全,夏盛清,陈才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7民初488号原告:杨康全,男,1966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夏盛清,男,195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被告:陈才亮,男,194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宁南县。原告杨康全与被告夏盛清、陈才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杨康全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康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08元,减半收取计504元,由原告杨康全负担。审判员  李世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邓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