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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执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武林、谢丽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杨武林,谢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3执739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长岭下社会福利中心5-6楼,组织机构代码:00411306-1。法定代表人黄庆锋,局长。被执行人:杨武林,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谢丽玲,女,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杨武林、谢丽玲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谢丽玲在银行没有存款;被执行人杨武林在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的存款4381.91元,已被本院依法扣划。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询,被执行人杨武林、谢丽玲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经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俩被执行人没有企业注册、房产和国土的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代理审判员  温新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蓝小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