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执字第020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红伟与孟宪友、曾本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伟,孟宪友,曾本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镜执字第020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红伟,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沈向华,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宪友,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被执行人曾本银,男,195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申川航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申请执行人刘红伟与被执行人孟宪友、曾本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一初字第009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6日以(2014)镜执字第0200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冻结曾本银在安徽申川航运有限公司的100万元股权和芜湖县申港运贸服务有限公司的100万元股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续行冻结曾本银在芜湖县申港运贸服务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二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受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 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