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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民终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哲候与李良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良,陈哲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民终143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李良,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哲候,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上诉人李良因与被上诉人陈哲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6)桂1002民初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良以和被上诉人陈哲候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特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良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166元,由上诉人李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承峙代理审判员  王明新代理审判员  陈菲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妍妍a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