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执7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肖某某与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某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7779号申请人肖某某。被执行人邹某某。申请人肖某某与被执行人邹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人民币537098.5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85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执行,也未按规定向本院申报财产。据此,本院依法通过��行、证券、车辆、工商管理、房地产权登记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在向申请人告知查证结果后,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34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翟新立执行员 袁海强执行员 郑雅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