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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27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振辉与袁春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辉,袁春天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03民初2727号原告:刘振辉,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连军,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在宏,蚌埠市淮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春天,男,1964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原告刘振辉与被告袁春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振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连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春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见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振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2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被告袁春天雇佣原告为其销售香瓜,当时原告与被告袁春天约定当季香瓜销售,给付原告40万元工资,2015年当季香瓜销售后,被告袁春天只支付了20万元工资款,下欠20万元工资未给付。2015年6月15日,被告袁春天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证明下欠工资20万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下欠的工资,但被告总以无钱为由,至今未予给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袁春天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雇佣原告为其销售当季香瓜。销售结束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款20万元。2015年6月15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欠条今欠到刘振辉工资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欠款人:袁春天2015.6.15”。后该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原告诉讼来院。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欠条及光盘等证据,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款的事实,本院经审查后对原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袁春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欠付原告工资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等为据,被告应当对尚欠付的人工工资予以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付工资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春天支付原告刘振辉工资款2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履行本判决给付义务时同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公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崔文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