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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3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327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6委24组4号。被告:范某某,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红旗街6委24组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艳梅人民陪审员  窦晓宁人民陪审员  屈晓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东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