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2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邵光、龙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邵光,龙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2民初1319号原告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巍,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邵光,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龙霞,女,197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光、龙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6元,减半收取698元,由原告株洲宏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盘利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胜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