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4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赵占元与岳二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元,岳二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4765号原告赵占元,男,个体。被告岳二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占元与被告岳二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占元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岳二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占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占元撤回对被告岳二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原告已预交147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党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