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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民初4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赵占元与岳二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元,岳二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802民初4765号原告赵占元,男,个体。被告岳二树,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占元与被告岳二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占元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岳二树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占元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占元撤回对被告岳二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4元,原告已预交147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审判员  王建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党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