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刑初2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熊成卫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成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03刑初201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成卫,男,197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聋哑人,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文盲,无职业,住湖北省松滋市。2013年3月因盗窃,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决定治安处罚行政拘留十日,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日被羁押至5月5日依法逮捕。指定辩护人丁红海,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手语翻译张春芳,荆州市荆州特殊教育学校老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州区检刑诉(2016)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成卫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成卫及其辩护人,为其聘请的手语翻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熊成卫携带作案工具镊子一把,在荆州区老南门外环道靠东边100米樱花树处,将正在此处游玩的被害人袁某外套口袋内的手机用镊子盗得,之后被告人熊成卫被巡逻至此的反扒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上搜出扒窃的OPPO手机一部及实施盗窃的作案工具镊子一把。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440元。破案后,该手机已被返还被害人。另查明,被告人熊成卫系又聋又哑的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熊成卫系聋哑人,盗窃财物数量较小,且已发还受害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报案及陈述、证人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价格鉴定意见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熊成卫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成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熊成卫系又聋又哑的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盗窃受到行政处罚,应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成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朱登举人民陪审员 刘明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