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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卢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26民初1967号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山县。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经理。被告:卢某某,女,1975年12月13日生,汉族,现住黑山县。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62元,减半收取1531元,由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化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思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