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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02民初50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永停与聊城经济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停,聊城经济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5093号原告:王永停,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任甲龙,聊城东昌水城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聊城经济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黄河路。法定担保人:常某,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停诉被告聊城经济开发区东城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梁怀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