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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7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代勇与董周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代勇,董周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7民初2375号原告:陈代勇,男,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董周同,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原告陈代勇与被告董周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代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周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代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董周同归还陈代勇借款20000元。事实和理由:董周同于2015年9月23日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陈代勇借款20000元,并书写借条一份,口头约定月利息2%,2015年10月23日归还,但至今董周同尚未归还借款。被告董周同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董周同以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于2015年9月23日向陈代勇借款20000元,约定借款时间从2015年9月23日至2015年10月23日。董周同出具借条一份给陈代勇收执,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陈代勇催讨,董周同未能偿还欠款。上述事实有陈代勇提供的借条1份及庭审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董周同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陈代勇借款20000元,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董周同借款逾期未还,陈代勇请求董周同归还借款,理由正当。陈代勇主张双方口头约定按月2%计算利息,借款期限一个月,但没有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依法不予认定。董周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董周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陈代勇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董周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坤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婵婵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