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021民初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邓纲要与雷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纲要,雷玉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21民初1314号原告邓纲要,男。被告雷玉生,男。原告邓纲要与被告雷玉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邓纲要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玉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纲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纲要承担。审判员  张金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