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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执字第16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安徽东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学勇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东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学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02执字第1690-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东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学勇,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安徽东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学勇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学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学勇名下有皖xx小型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学勇名下有皖xx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吕迎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