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0506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韩家凤与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家凤,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0506执765号申请执行人韩家凤,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105号。法定代表人沈振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韩家凤与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宜昌律信投资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字8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