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3民初2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中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博洋、陈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中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陈博洋,陈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3民初2271号原告:福建中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能源巷6号综合楼3层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553246617F。法定代表人:齐国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红平,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博洋,女,199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忠(系被告陈博洋父亲),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惠,女,成年人。原告福建中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博洋、陈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福建中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俩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7286.4元(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滞纳金12569元(按每日千分之五计,暂计至2016年6月,判决时应计至判决生效日),水电公摊费951.8元(2014年9月至2016年5月),俩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俩被告共同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所诉被告陈惠的具体身份情况不明,故原告所诉被告陈惠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福建中安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群人民陪审员 时湘闽人民陪审员 施 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晓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