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104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吴坚与瑞安市巾仙溪农家乐旅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坚,瑞安市巾仙溪农家乐旅游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10404号原告:吴坚。被告:瑞安市巾仙溪农家乐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湖岭镇直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661706094P。负责人金成权,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坚与被告瑞安市巾仙溪农家乐旅游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坚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内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坚撤回起诉。审判员 倪国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