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349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佑燕,翟健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2179号申请人:杨佑燕,女,1978年2月23日出生,景泰县。被申请人:翟健康,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景泰县。申请人杨佑燕与被申请人翟健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翟健康的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杨佑云所有的景泰县房权证景房字第33**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翟健康的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对原告杨佑燕提供的担保财产景泰县房权证景房字第33**号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罗海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生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