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9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邹向阳因与被申请人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及甘肃格律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宇阳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邹向阳,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甘肃格律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刘宇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9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邹向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进海。一审被告:甘肃格律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兰州新区中川镇中川机场。法定代表人:邹向阳。一审被告:刘宇阳。再审申请人邹向阳因与被申请人兰州东海荣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发公司)及甘肃格律诗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律诗公司)、刘宇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二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邹向阳申请再审主要理由:1.本案审判程序存在问题,没有向我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2.荣发公司向法院提交的2015年7月10日还款协议,我拒绝签字,刘宇阳在还款协议加盖了我的个人私章,不是我真实意思的表示,我不是格律诗公司的实际控制人。3.原判决债务数额存在重大错误,2015年7月20日以后,荣发公司进驻格律诗公司将300多头生产种母猪和1200多头待售种猪、育肥猪等进行变卖处理,另加租用格律诗场地租金50万共计约300多万元,该款项由东海公司收取顶账,格律诗公司种猪款和场地租金给荣发公司项代偿金后欠款剩余约500多万。申请再审。荣发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一审法院曾到过格律诗公司注册地及邹向阳和刘宇阳户籍登记地,均因无法查找到案涉人员,在无法送达诉状和法律文件情况下,一审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公告送达。一审过程中,答辩人接受格律诗公司猪仔,是因该公司无力继续养殖、猪仔面临饿死的情况下,迫于无奈才接受的,猪仔价值完全可以在执行中冲抵判决金额,这与本案的判决并不存在冲突;另格律诗公司使用的场地所有权属于中川机场,因拖欠租金,且格律诗公司无权转租,租金无从谈起。申请人邹向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意担任格律诗公司法定代表人,且在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又在《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应承担法律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判依法有据、程序合法,应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因代偿借款产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原审中因找不到各被告人,法院采取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方式,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原审查明的案件事实,申请人邹向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担任格律诗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本案《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故原审确定其承担相应责任有据适当。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以物抵债后的实际债务金额问题,荣发公司认可该抵债事实并同意在执行中冲抵,故双方可在本案执行中协商该抵消债务具体事宜,若不能达成一致,可另诉确认。据此邹向阳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邹向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田 心审 判 员 张铁军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恩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