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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辖终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与陈升来、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升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吴江宏力纺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弟花,周美萍,余严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14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升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舜湖西路88号。主要负责人:冯蕾,该支行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经济开发区(杨扇村)。法定代表人:陈升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荷花村。法定代表人:顾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宏力纺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陈升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弟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美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严平。上诉人陈升来因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盛泽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盛泽支行)、吴江胜超布业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长虹纺织企业有限公司、吴江宏力纺织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林弟花、周美萍、余严平金融借款合同管辖权异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9民初99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升来上诉称:本案应当由一审被告陈升来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本案中主合同《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招商银行盛泽支行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亦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而招商银行盛泽支行住所地属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陈升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审 判 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媚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