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4执1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于贵思与高明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贵思,高明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4执1156-1号申请执行人于贵思,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高明响,男,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本院在执行于贵思与高明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机动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高明响所有的号牌号码为鲁F0K8**宝来牌机动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马荣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成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