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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781执4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聂吉甫与胡建国、张茂彬物权保护纠纷案(2016)川1781执4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吉甫,胡建国,张茂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81执4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聂吉甫,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胡建国,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张茂彬,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源民初字第14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建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建国存款1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岳顺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