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9民初5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兴与崔凤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崔凤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5486号原告王兴,男,汉族,农民。被告崔凤国,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与被告崔凤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3元,邮寄费22元,合计985元,由原告王兴负担。审判员  于爱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伶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