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9民初54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兴与崔凤国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崔凤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9民初5486号原告王兴,男,汉族,农民。被告崔凤国,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兴与被告崔凤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63元,邮寄费22元,合计985元,由原告王兴负担。审判员 于爱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霍伶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