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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1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单伟伟与林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伟伟,林海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1799号原告:单伟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正俄,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海飞。原告单伟伟与被告林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单伟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计801元,由原告单伟伟负担。审 判 长  吴鹏飞人民陪审员  胡 榕人民陪审员  王士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德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