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单伟伟与林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伟伟,林海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1民初1799号原告:单伟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正俄,响水县陈家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海飞。原告单伟伟与被告林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单伟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伟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602元,减半收取计801元,由原告单伟伟负担。审 判 长 吴鹏飞人民陪审员 胡 榕人民陪审员 王士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德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