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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5执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曹岳松诉杨相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岳松,杨相子,行长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5执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岳松,男,汉族,1962年8月26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杨相子,男,汉族,1971年8月6日生,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行长寿,男,汉族,1968年4月5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4)嵩民五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相子有一辆车牌号为豫CED1**的五菱车,被执行人行长寿有一辆车牌号为豫C058**的大众车、车牌号为豫C0A5**的五菱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相子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ED1**的五菱车一辆予以查封。对被执行人行长寿所有的车牌号为豫C058**的大众车一辆、车牌号为豫C0A5**的五菱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坤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