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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9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高起业与青岛泽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起业,青岛泽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9178号原告高起业,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黄姣,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泽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北安街道办事处周北村西北公路北。原告高起业与被告青岛泽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原告高起业于2016年10月11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泽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起业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泽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起业撤回对被告青岛泽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起业负担。审 判 长  宋金修审 判 员  刘平平人民陪审员  张方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