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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衢开执民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溪边分社、方洪富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溪边分社,方洪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衢开执民字第830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溪边分社被执行人方洪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衢开马商初字第00085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方洪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洪富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方洪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方洪富(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39的存款人民币27019.35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敏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