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03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永超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超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03刑初183号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永超,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荆州市荆州区。住福建省石狮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6日被羁押至2016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州区检刑诉(2016)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超犯诈骗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永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被告人陈永超通过街边办假证广告,找到一名女子办理了一个荆州区荆东路电大巷的假房产证。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陈永超以假房产证为抵押找被害人刘某借款20万元,并谎称其用于做锅炉生意。被害人刘某信以为真,将人民币20万元借给了被告人陈永超。尔后,被告人陈永超将2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了自己的债务,并将手机号码更换后逃离湖北省荆州市。2016年4月6日,被告人陈永超被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永超身份证明、在逃人员信息、被害人刘某的身份证明、被害人刘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彭某1、彭某2的证言、被告人陈永超出具的借条及银行转款凭证、湖北省公安厅司法鉴定中心(鄂)公物鉴(文)字(2014)108号文件鉴定意见书、荆州市国土资源局荆州区分局城区国土资源所情况说明、被告人陈永超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处罚。被告人陈永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永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陈永超返还被害人刘涛经济损失20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顾琼香审判员 蒲昌艳审判员 张琼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