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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民初13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佛冈县天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伍丹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冈县天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伍丹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1338号原告:佛冈县天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法政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315135698。法定代表人:刘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普,职员。被告:伍丹雅,女,198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原告佛冈县天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伍丹雅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佛冈县天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冈县天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佛冈县天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惠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