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1民初5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江苏美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美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1民初5354号原告:江苏美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汉源大道绿地商务城1-506室。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瑜,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241号。法定代表人:陆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住所地徐州市淮海西路315-1号。负责人:王祥军,该工程处经理。原告江苏美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中煤第五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美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美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8000元,减半收取340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9000元,由原告江苏美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风华人民陪审员 高传美人民陪审员 孙宗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柳娇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