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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4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郑某与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82民初4348号原告郑某,女,1989年1月15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新华路办事处三街村人,住。被告边某,男,1989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任丘市辛中驿镇南辛中驿村人,住。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郑某诉被告边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告郑某与被告边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原、被告婚生女边雪晴(2012年5月8日生)随原告郑某生活,被告边某每月承担500元抚养费。每月给付一次,给付时间为每月3日前。被告边某每月探视边雪晴一次,探视时间为每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六,探视地点为边雪晴住所地。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为郑少民)2400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被告边某给付原告郑某经济补偿14000元,于2017年1月15日前付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POLO汽车一部)归被告边某所有,该车贷款由被告边某偿还。双方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东 来源:百度搜索“”